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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轉發(fā)《渭南市教育局〈關于印發(fā)渭南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王曉鋒    瀏覽:5732次發(fā)布時間:2016-11-22 14:34

         
         
        蒲城縣教育局
        關于轉發(fā)《渭南市教育局〈關于印發(fā)渭南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片區(qū)、中心校,各初中、縣直單位、民辦學校:
            現(xiàn)將渭南市教育局《關于印發(fā)渭南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渭教發(fā)〔2016〕31號)轉發(fā)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學習文件,做好政策宣傳,從今年秋季學期起按通知要求開始貫徹執(zhí)行。
         
                 
         
                                           蒲城縣教育局
                                            2016年11月21日
         
         
         
        渭教發(fā)〔2016〕31號
         
         
        渭南市教育局
        關于印發(fā)《渭南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
        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渭南職業(yè)技術學院、渭南工業(yè)學校,渭南高級中學、渭南初級中學:
            為了適應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需要,精準開展學生資助工作,精準識別貧困學生和非貧困學生,渭南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依據中省學生資助政策相關規(guī)定,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標準和程序進行了統(tǒng)一規(guī)范,制定了《渭南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認定暫行辦法》,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你們組織學校(幼兒園)認真學習,向學生、家長大力宣傳資助政策,明白貧困學生條件和標準,并從今年秋季學期起開始貫徹執(zhí)行。
         
            附件:渭南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認定表.doc
         
         
         
                                    渭南市教育局
                                    2016年9月1日
         
         
         
        渭南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執(zhí)行中省學生資助政策,精準識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深入開展精準資助工作,實現(xiàn)學生資助全覆蓋,決不讓一名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依據學生資助政策相關規(guī)定,結合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渭南市各縣市區(qū)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的實施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職業(yè)教育公民辦學校的在校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下均含幼兒,簡稱“貧困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四條  學校(幼兒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分學年首次認定和學期再次復查兩類,首次認定的對象為新入學的學生,再次復查的對象為已認定的貧困學生,認定與復查時間分別在秋季學期9月和春季學期3月進行。  
        第二章  認定原則
            第五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應從實際出發(f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客觀公正的認定學生貧困狀況,準確識別貧困生和非貧困生。
            第六條  堅持調查評審的原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堅持調查與評審相結合的原則,通過走訪群眾、學生、家長或單位,并依據村(居)委會、鄉(xiāng)鎮(zhèn)政府、扶貧部門、民政部門、殘聯(lián)、醫(yī)院、公安或其他機構出具的貧困證明,掌握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的真實原因,綜合評議審定貧困學生資格。
            第七條  堅持公開公示的原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執(zhí)行中省學生資助政策相關規(guī)定,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開展貧困學生認定工作。貧困學生認定結果和復查結果應每學期在校內分別公示一次,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信息為學生所在班級和姓名,其他學生信息不予以公開。
            第八條  堅持信息動態(tài)管理原則。學校(幼兒園)和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通過“學生資助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貧困學生進行管理,每學期對貧困學生信息進行一次錄入和異動處理,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審核無誤的貧困學生信息數(shù)據及時上報本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三章  認定機構
            第九條  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主要負責監(jiān)督指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與復查工作,對學校(幼兒園)認定結果和復查結果進行審核備案,并受理認定復查過程中的咨詢投訴答復工作。
            第十條   學校(幼兒園)應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政策宣傳、誠信教育、民主評議、公開公示、信息填報、評審上報、裝訂歸檔以及咨詢投訴答復等工作。
            第十一條  班(年)級應成立民主評議小組,組長由班主任或年級負責人擔任,任課教師、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為評審小組成員,主要負責本班(年)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和復查工作。
        第四章  認定標準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德優(yōu)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貧困學生:
            (1)民政部門確定的低保戶家庭和扶貧部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在校學生;
            (2)孤兒、烈士子女、優(yōu)撫家庭子女;
            (3)殘疾智障家庭子女或殘疾智障學生;
            (4)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支付不了大額醫(yī)療費,造成經濟困難的家庭學生;
            (5)因突發(fā)性變故造成人身及財產重大損失,導致經濟困難的家庭學生;
            (6)遭遇不可抗拒或自然災害造成經濟困難的家庭學生;
            (7)無穩(wěn)定收入的單親家庭學生;
            (8)父母一方或雙方下崗失業(yè)且經濟困難的家庭學生;
            (9)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戶和雙女絕育戶且經濟困難的家庭學生;
            (10)其它原因導致經濟困難的家庭學生。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家庭擁有企業(yè)、汽車、豪華樓房,本人使用高檔通訊工具的學生;
            (2)購買或長期租用高配置、高價格電腦(特殊專業(yè)除外)的學生;
            (3)購買高檔電器、時裝、首飾或高檔化妝品等奢侈品的學生;
            (4)在校期間經常出入營業(yè)性網吧及娛樂場所的學生;
            (5)節(jié)假日經常外出消費旅游的學生;
            (6)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學生;
            (7)隱瞞家庭經濟情況或本人生活狀況的學生;
            (8)平時消費水平高出周圍平均生活水平的學生。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復查工作由學校組織實施,按照政策宣傳、學生申請、班級評議、填寫認定表、學校審核認定、公開公示、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復審備案的程序規(guī)范開展認定工作。
            第十六條  政策宣傳。學校(幼兒園)依據資助政策采取多種形式向學生、家長和教師宣傳中省學生資助政策、貧困學生認定條件和標準,并向學生家長發(fā)放《告知書》。
            第十七條  學生申請。 新入學的學生或家長應對照標準和條件,根據個人自愿,向本人所在學校班級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有效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學校任何人不得拒絕接受學生困難補助申請。
            第十八條  班級評議。班級評議組長應及時組織召開班級民主評議會。通過查看學生申請理由、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結合調查走訪情況,對每名學生作出客觀公正的評議,并在全班范圍內進行民主投票表決,評議出“擬推薦貧困生”名單。
            第十九條  填寫認定表。班(年)級向“擬推薦貧困生”發(fā)放《渭南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認定表》。認定表由學生本人或家長按照“填表說明”如實填寫有關信息,并在學生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鄉(xiāng)鎮(zhèn)政府確認家庭貧困狀況,加蓋印章后向所在學校班級提交。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應分別在認定表中簽名(不能替代),評議組長填寫班級評議意見,上報學校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條  學校評審。學校根據班級民主評議小組提供的擬推薦貧困學生名單,召開貧困學生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評審會,依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結合班級評議意見,進行審核評定,并做好評審會議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  學校復查。學校(幼兒園)應每學期組織班(年)級對已認定的貧困學生進行一次復查,復查無異議的貧困學生,應繼續(xù)享受困難補助,對家庭已脫貧的學生或因故退學、休學、死亡的學生,經復查審核屬實的應停止其困難補助。
            第二十二條  校內公示。學校(幼兒園)應每學期對全部受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含已認定貧困學生)在校內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時,應將學校和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舉報電話予以公開,并留存紙質影像資料備查。公示期內,如有異議,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情況不屬實,應向申請人做好解釋工作。
            第二十三條  上報備案。學校(幼兒園)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本學期公示無異議的受助貧困學生花名單,經校長簽字、學校蓋章后報本縣市區(qū)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復審備案,并將審核確認無異議的貧困學生信息錄入學生資助信息管理系統(tǒng)。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應定期對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復查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工作不細、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應追究學校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并視情節(jié)給予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每學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復查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每學年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復查工作進行安排部署,每學期組織開展一次復查和隨機抽查。市縣兩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受理學生、教師、家長的咨詢和投訴,并做好解釋和答復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應認真細致組織開展貧困學生首次認定工作和學期復查工作,嚴格執(zhí)行政策,準確把握標準,嚴禁將非貧困學生界定為貧困學生,禁止發(fā)生違規(guī)違紀問題,確保認定復查工作健康穩(wěn)妥開展。
            第二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應規(guī)范健全貧困學生認定受助檔案,將《渭南市家庭經濟困難(幼兒)認定表》按班級或年級進行裝訂歸檔,以備案備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市級相關學校(幼兒園)應在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檢查指導下開展貧困學生認定工作,認定復查學生名單提交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備案。
            第二十九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其它類別資助活動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可參照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參照中省學生資助政策制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由渭南市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